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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**与**集团、**集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梁佩民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1-20
浏览量:289
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8)粤0304民初1578号


被告:

**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XXXX。

法定代表人:**,董事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梁佩民,

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
被告:

**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,营业场所地成都市XXX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***42。

负责人:*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梁佩民,

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
上列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。在本案审理期间,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(已由原告预交),因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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