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8)粤0304民初1578号
被告:
**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XXXX。
法定代表人:陈**,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梁佩民,
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
**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,营业场所地成都市XXX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***42。
负责人:庄**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梁佩民,
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列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。在本案审理期间,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冯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(已由原告预交),因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00元,由原告负担。